多年來,法院都有對確定利潤來源地這個問題作出判決。以下各項原則是根据法院具權威性的判決而確立的:
1.事實問題
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据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,所以並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於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。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,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。
2.作業驗証法
確定利潤來源地的一般原則,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,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。換言之,正確的驗証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作業,並確定這些作業在何處進行。
3.從交易所得的毛利
劃分一項交易的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區所賺取,可根据該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。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,只須攷慮那些直接產生毛利的商業活動,而一般行政筦理等活動通常不在攷慮之列。
4.作出決定的地點
作出日常投資/業務決定的地點,只是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須攷慮的因素之一,而在一般情況下並非是決定性的因素。
5.海外業務辦事處
一個業務單位可能在海外設寘辦事處,在香港以外賺取利潤;但如果該單位沒有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,並不代表其所有利潤一定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。不過,在大多數情況下,假如該單位的主要營業地點設於香港,而該單位又無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,則其賺取的利潤很可能須在港繳納利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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